㈡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㈢给予通报批评;
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
㈤依职权收缴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㈦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按照《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机关报告结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按照《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㈠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㈡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㈢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㈣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按照《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㈠执行有关法律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㈡利用职权对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㈢为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
㈣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争议的裁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