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新余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新余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处理的活动。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㈠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
㈢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㈣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㈤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执行情况;
㈥行政复议情况;
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