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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承办及通知发布
  (一)以国务院名义或以国务院各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要求我省组织收听收看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会议通知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部门负责,以特急件形式发送。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有承办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没有承办部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会议通知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特急件形式发送。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会议通知发布自行负责。
  二、科学安排会议时间
  (一)收听收看国家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可能在国家会后接着召开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以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1小时30分钟),直接开到县(市),不再层层开会传达。
  (三)已经确定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应尽早发布会议通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参会人员要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参会。
  三、省主(分)会场服务与技术支持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会场后勤服务、技术支持、全省各分会场技术指导、各会场间网络连接以及与联通公司的沟通衔接等有关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由省直各部门承办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要使用省政府111会议室的,经办公厅秘书处审核后,到办公厅行政处办理相关手续,会务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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