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下列信息:
㈠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领导分工、重要活动及讲话;
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㈢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
㈣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㈤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㈥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㈦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㈧政府有关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涉外服务方面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原则,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门户网站信息由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