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安全稳定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新余市人民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含市直各单位,以下同)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新余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展示新余的窗口、政务信息公开的阵地、为民办事的平台、联系群众的桥梁,按照“谁主办、谁管理,谁运行、谁负责”原则,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主网站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主办,新余日报社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主要包括主网站的规划建设、栏目策划、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子网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