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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以及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统一标准和定额;组织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和定额。

  (六) 负责制定本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屋建筑的科学技术进步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实施本市建设行业重大技术引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七)主管全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城市客运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工作;主管城市建设投资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景点的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主管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全市集镇和村庄及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工程技术建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

  (十)参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同和劳务合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建筑行业统筹工作;负责全行业建筑经济的统计工作;指导行业企业和直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管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的编制与评审;参与检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协调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旧城改造、历史文化名城和建筑物的保护。

  (十三)负责对建口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十四)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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