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以及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统一标准和定额;组织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和定额。
(六) 负责制定本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屋建筑的科学技术进步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实施本市建设行业重大技术引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七)主管全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城市客运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工作;主管城市建设投资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景点的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主管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全市集镇和村庄及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工程技术建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
(十)参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同和劳务合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建筑行业统筹工作;负责全行业建筑经济的统计工作;指导行业企业和直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管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的编制与评审;参与检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协调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旧城改造、历史文化名城和建筑物的保护。
(十三)负责对建口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十四)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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