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体执法人员、特别是处以上干部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法为民、依法行证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在开展行政执法和处理各项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做到依法行政,公道正派,为政清廉。不准利用任何形式索贿受贿,挪用、贪污公款;不准以权为家属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私利;不准假公济私,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弄权渎职行为。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任人为贤,任人为能,知人善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和干部任用审定程序办理。不准搞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使用干部不准搞临时动议,搞照顾性安排。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对出差、开会和参观学习要从严控制。严禁公费旅游。在公务交往活动中接受的礼品,需按规定上缴,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十条 接待上级和外地宾客,严格按局《市城管执法局接待工作制度》执行,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时,不准吃请,吃工作餐要按规定付款。
第四十一条 全体执法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局纪委和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廉政工作方面的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严肃处理,不准姑息迁就。
第九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班子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城管执法局(或局党委)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局党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