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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凡超越自己权限的事项,必须按级请示、报告,不得越级汇报、越权处理。
  (二)凡需请示领导答复的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写出书面请示,经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呈局领导批示。
  (三)凡下级请示的事项,上级应及时答复;凡上级批示交办的事项,下级需按领导要求抓好落实。
  (四)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工作中,凡需领导支持、协调的事项,承办人应及时请求领导支持,并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工作配合,严禁推诿扯皮,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五)发生、发现重大事件、各种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按急事急办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督办制度
  (一)办公室为局机关公务督办部门,负责各项公务督办工作。
  (二)负责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
  (三)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批交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各项决议贯彻落实中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局领导批交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督办情况汇总与反馈,根据需要拟写督办报告。

第六章 公文审批和印章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支队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及《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公文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的急缓程度送有关领导审批。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报局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和局属各支队的请示、报告及其他公文,应送局办公室收文,原则上不报送局领导个人。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知晓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性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局领导审批和签发的公文,应退回办公室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以市城管执法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可由有关分管副局长签发或核报局长签发。局属各处室、局属各支队不得向城九区执法局、六个开发区执法分局和局机关其他处室、其他支队发布指示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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