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超越自己权限的事项,必须按级请示、报告,不得越级汇报、越权处理。
(二)凡需请示领导答复的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写出书面请示,经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呈局领导批示。
(三)凡下级请示的事项,上级应及时答复;凡上级批示交办的事项,下级需按领导要求抓好落实。
(四)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工作中,凡需领导支持、协调的事项,承办人应及时请求领导支持,并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工作配合,严禁推诿扯皮,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五)发生、发现重大事件、各种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按急事急办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督办制度
(一)办公室为局机关公务督办部门,负责各项公务督办工作。
(二)负责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
(三)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批交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各项决议贯彻落实中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局领导批交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督办情况汇总与反馈,根据需要拟写督办报告。
第六章 公文审批和印章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支队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及《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公文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的急缓程度送有关领导审批。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报局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和局属各支队的请示、报告及其他公文,应送局办公室收文,原则上不报送局领导个人。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知晓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性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局领导审批和签发的公文,应退回办公室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以市城管执法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可由有关分管副局长签发或核报局长签发。局属各处室、局属各支队不得向城九区执法局、六个开发区执法分局和局机关其他处室、其他支队发布指示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