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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农村敬老院是以农村五保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福利机构,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载体。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农村特殊弱势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民政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农村敬老院有了较快发展,建设了一批院区建设上规模、设施功能上档次、服务管理上水平的敬老院。但是,农村敬老院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农村敬老院法人地位不明确,不能适应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的要求;敬老院工作人员配备不科学,工资福利待遇偏低;敬老院床位偏紧,设施简陋,不能满足服务对象入院供养需求;部分地方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较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农村敬老院建成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兴办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需求,并逐步开展对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养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敬老院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要根据《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民政)管理、村(居)协助、社会参与、敬老院承办”的管理体制。一是要加强敬老院机构建设。农村敬老院作为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福利机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各乡(镇、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现行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农村敬老院的法人地位。二是明确敬老院的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明确财政、发改委、卫生、教育、农业、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是要落实五保供养配套经费。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将本地五保供养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足额到位。四是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待遇。农村敬老院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敬老院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选聘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组织完成。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及敬老院工作经费统一由县(区)、乡(镇)财政解决,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敬老院院长月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不低于600元,并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敬老院工作经费原则上按在院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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