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9]52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洗染行业协会:
根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
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规定,现就做好洗染经营者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各区县商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
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宣传,提高洗染经营者对备案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做好备案工作。通过备案,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洗染业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洗染行业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洗染行业协会、各区县协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洗染业经营备案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落实。备案工作由市商务局和区县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请各区县商务局认真按照洗染业经营备案的工作要求,将备案程序、要求、工作时限等事项予以公示,为洗染业经营者办理备案提供方便。
三、建立档案。各区县商务局要准确记录、保存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的信息和资料,建立备案档案和台帐,每年底向市商务局报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汇总信息。
附件:1.《北京市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程序》
2.《北京市洗染业经营者备案表》
3.《北京市洗染业经营者变更表》
4.《北京市洗染业经营备案办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魏拓;联系电话:85163055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程序
办理部门:市商务局,区、县商务局
依 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
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