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控制补偿额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指标制约和绩效考核,对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额度实行控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目录》外药品的品种,原则上控制在《目录》内品种数量的10%以内;销售《目录》外药品的加成费用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补偿经费额的10%;《目录》内药品2009年销售额应达到2007年全部药品实际销售额的80%,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业务量的变化,发生《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增加,超出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5%以下(含5%)的合理部分,按实际发生额度计算补偿;5%以上部分,区财政部门只对相应增加的运行和劳务成本给予补偿(依据2007年药品销售实际运行情况,运行和劳务成本占药品销售额的比例按2%参考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将实行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并作为考核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部门作为社区卫生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服务,制定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支付参保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步扩大社区慢性病非药物干预治疗试点范围,适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财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医保支付后的不足部分按时予以足额预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基本药品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保证药品供销安全;纠风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防止药品采购供销过程中发生不正当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强协作和配合,保障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完善运行机制。
1.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环境,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业务用房配置,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站租金的全额补偿到位。
2.继续加大公共卫生投入,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入结构,逐步转变社区卫生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