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下,成立由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纠风、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市级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参与审定社区基本药品的集中采购方案;审定《目录》及采购成交品种目录;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以及零差率补偿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研究决定有关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成立区级社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建本区社区卫生服务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社区基本药品的合理使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并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审定本辖区社区基本药品采购品种,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采购基本单元与统一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本辖区社区基本药品购销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的合同签订、购销等情况。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本区社区基本药品采供销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补偿措施
(一)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药品加成按15%的平均水平计算。为此,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实行零差率销售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其补偿经费额按照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的15%计算。其中,2009年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按照2007年药品实际销售额的80%计算。以后各年度根据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措施。市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政策,研究、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试行预付制的结算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
(三)财政补助措施。对于在补偿经费额控制范围内的,医保支付后的资金补偿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年初预付、年终结算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