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2006〕26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以下简称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在社区基本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补偿和完善运行机制,取消社区基本药品的销售加成率,打破以药养医的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同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使社区基本药品价格至少降低15%,达到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目的。
实行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分层推进的步骤实施。自2009年起,在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的城区实行。条件成熟时,再适时向其他区县和农村地区推广。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体现公益。社区基本药品销售不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