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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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