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