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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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