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