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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资金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资金主要用于采掘业造成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造林、城乡园林绿化,以及因采掘业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第十条 资金的征管经费按5%的比例提取。县(区)、乡(镇、街)所属采矿权人缴纳资金的市级分成部分的征管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提并支付。
  第十一条 县(区)留成资金要首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配套,然后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安排其他支出。各县(区)要在每年度末将留成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分成资金的安排使用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财政基金预算。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对按规定申报使用市级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与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筛选和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投资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基建投资项目要实行投资评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项目资金投资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报告资金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预决算情况。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资金征管的日常稽查和重点稽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收支监管,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资金收支专项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征管、分成和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按规定征收、分成入库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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