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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发〔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根据江西省政府《关于同意萍乡市开展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试点的批复》(赣府字〔2008〕6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从事原煤开采的采矿权人依照《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由市政府委托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发的专用收据。
  第三条 资金的分成入库、安排使用、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基金专项预算管理,贯彻“统一征收、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为本级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县(区)财政局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具体负责资金的收支预算和安排使用管理,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分成与入库

  第六条 省属、市属从事原煤开采的采矿权人(含其以合资、参股等形式出资设立的煤炭开采企业),其缴纳的资金全部归属市本级财政;县(区)、乡(镇、街)所属从事原煤开采的采矿权人及其他从事原煤开采的采矿权人缴纳的资金,市、县(区)按4∶6比例分成。县(区)、乡(镇、街)的分成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资金以从事原煤开采的采矿权人为缴纳单位就地入库,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直接分解缴入相应级次的地方金库。特殊情况下,经市地税局批准,资金可代扣代缴,入库和分成要求与对以从事原煤开采的采矿权人为缴纳单位的规定一致。禁止开设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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