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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
(萍府字〔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程序等事项的通知》(萍府字〔2003〕9号)、《关于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通知》(萍办发〔2007〕3号)下发以来,我市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有效防止了规费流失,而且减轻了企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提高了审批效率,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项目规费收取
  (一)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建设项目规费。建设项目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对涉及上述收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按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的操作程序一次性缴纳有关规费。
  (三)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应按照联审联批办法,及时组织参与联审联批的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审联批,核定规费收取的数额,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设项目规费减免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省属有关部门有明确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2.因城市规划要求拆除后,在原有建筑面积内重建的安置性建设项目。
  3.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学校、公立医院、福利院、养老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超市性质的农贸市场等)。
  4.特殊情况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免幅度
  1.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省属有关部门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其规定减免。
  2.上述规费减免范围中第2、3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费减免: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减免50%。
  (2)白蚁防治费和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属于有成本开支的服务性收费,各减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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