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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按照《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将消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要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监控、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四是要针对本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五是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六是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夯实社会消防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确定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完善社会消防服务机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大力规范、支持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建设和发展,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规范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消防演练,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力构筑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控火灾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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