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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宜春市中心城区以上场所的监督管理,按宜府发[2004]41号文件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煤炭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生猪定点屠宰、拍买、特种商品、直销、租赁、餐饮、酒类流通、二手车经纪经销与鉴定评估、典当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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