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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区(县)、街道(乡镇)残联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实物)的服务工作。

  九、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区(县)具体的扶持方式和标准。

  十、对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

  十一、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1〕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户籍所在街道

 

家庭详细地址

 

就业形式

 

执照号码

 

注册资金

 

经营地点

 

就业登记时间

 

创业(就业)时间

 

社会保险

已参加(未参加)

是否享受过扶持政策

 

是否租赁场地

 

申请扶持金额

 

申请

扶持

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残联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残联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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