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区(县)、街道(乡镇)残联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实物)的服务工作。
九、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区(县)具体的扶持方式和标准。
十、对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
十一、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1〕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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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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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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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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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类别
| | 残疾人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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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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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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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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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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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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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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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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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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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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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就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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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已参加(未参加)
| 是否享受过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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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租赁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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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扶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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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扶持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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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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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残联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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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区(县)残联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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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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