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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城镇户籍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农村户籍的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4、城镇户籍的,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农村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

  5、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街道(乡镇)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

  六、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等,到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见附件2)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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