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9〕25号)
各区县残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市残联与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附件2: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
市残联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