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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七)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残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城镇基层和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十八)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自治区、盟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旗县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苏木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兼)职理事长;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和嘎查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旗县以上残联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探索活跃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认真解决专门协会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专门协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十九)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关心、重视残联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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