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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加强残疾预防。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机制。认真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前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大骨关节防治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团结互助意识,切实理解残疾人,处处尊重残疾人,热情关心残疾人,倾力帮助残疾人,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个残疾人的心灵。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把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评定标准。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六)推进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形成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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