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认真贯彻《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牧区要大力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盟市、旗县(市区)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盟市以上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大型市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学习借鉴建设“阳光之家”、“温馨家园”经验,加快推进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依托社区和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开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公共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确定的任务,建设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就业综合服务中心。新建11个盟市级、29个县级市(市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对建设面积和功能未达到《规划》要求、影响到为残疾人服务的72个旗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实施改扩建。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盟市、旗县(市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