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完善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和动员社会捐赠。自治区、盟市、旗县每年按照不低于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料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普及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免除住宿费。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助特困残疾学生。逐步提高贫困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标准。
  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新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快改善办学条件。各盟市要积极建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减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学费。积极发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内蒙古学院,创造条件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对取得毕业证的残疾学员学费给予全额补助。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发挥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作用,提高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制定并完善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建立健全助学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九)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员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残疾人。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购买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由残联会同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岗位,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患、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全区每年至少对万名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认真做好全区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