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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实施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农村牧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
  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四)完善康复服务保障措施。按照到2015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加强对康复知识、康复理念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大力推行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认真抓好国家级、自治区级康复示范社区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制定我区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完善残疾儿童抢救治疗和康复补贴政策,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给予救助或补贴,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加快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康复科,开展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康复服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以盟市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落实投入经费,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自治区拿出一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投办法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予以支持。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五)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进入低保范围的城乡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享受最高档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再给予适当救助。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通过政府和社会多渠道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财政、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加大改造力度。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适当提高符合廉租住房和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残疾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六)大幅度提高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障比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完善和落实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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