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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党发〔2009〕6号 2009年2月2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指导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加快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明确目标任务
  (一)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区有152.5万残疾人,涉及470万家庭人口。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滞后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任务。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突破口,以加强农村牧区和城镇基层残疾人工作为切入点,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到2020年,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家庭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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