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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为解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可采取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方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允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以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廉租住房,获得有限产权。具体出售价格由各地根据本地财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七、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次年春夏入住。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省地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八、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为确保自治区2009年至2011年保障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着“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各盟市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定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盟市年度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自治区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
  九、各盟市、各旗县要抓紧制定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确定低收入家庭进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线,并对提出申请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认定,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应按照收入水平和租金补贴额度反向递减的原则予以确定;实物配租原则上只考虑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
  十、全面开通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效衔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能力,在各旗县(市、区)全面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系统、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房地产企业项目手册管理系统。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类房地产企业要认真运用上述系统做好各项工作,系统的使用作为各类房地产企业升级的必要条件和年检的必检内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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