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13号 2009年2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方式,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逐步扩大保障范围。2009年对设区城市和旗县(市、区)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使实物配租比例累计达到当年应保家庭的40%以上。按照国家2009年到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从2009年起要逐步把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无房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困难,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1年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加快实施国有林业、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从2009年起三年内解决22.6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重点是要增加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
三、各盟市、各旗县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自身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同时要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5至10元,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对盟市旗县建购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盟市比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做法加大对财政困难旗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力度。
四、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鼓励社会捐赠、租用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要积极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持续增长。要把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应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