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企业集中裁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停产整顿、濒临破产进入清理整顿期间裁减人员,均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制定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需向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说明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工作。
(六)建立哈尔滨市农民工就业服务援助中心。为农民工尤其是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困难救助和司法援助等免费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政策、提高待遇,降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七)自2009年4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平均个人自付比例降低2.5%。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退休人员7%、9%、11%,在职人员10%、12%、14%,调整为退休人员7%,在职人员10%;参加公务员补助的,由退休国家公务员5%、7%,其他公务员8%、10%,调整为退休国家公务员5%,其他公务员8%。
(八)已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07〕29号)规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提高到与城镇职工同类人员相一致。
(九)尚未按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和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可继续按此文件规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筹集比例由4%调至5%,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个人一次性缴纳40%,并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十)将符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7号)规定,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十一)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以及进行健康体检、口腔镶复和购买[健]字号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