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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给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带来的影响,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局面、落实惠民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等项工作,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就业形势,加大失业调控力度

  (一)扩大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城镇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可凭《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政策扶持;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范围扩大到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失地农民、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和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10类人员。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并扩大发放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所有创业人员,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3万元提高至5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提供再次贷款并给予贴息支持。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企业自有资产(土地、房产)抵押的,银行给予放贷;对信誉好、效益好的企业,鼓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对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指导服务和进入“孵化”基地等政策与服务;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成功的,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挂钩机制。准确掌握企业用工情况,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实行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备案制度;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跟踪企业用工情况及居民就业状况;对企业裁员进行动态监督,定期对失业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及时为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增加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发展劳务型服务企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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