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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和2009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和2009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2009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彭水自治县2009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彭水自治县2009年种粮农民农资
综合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及市财政局、市农委、农发行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和<重庆市2009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农〔2009〕4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09年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补贴,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通过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鼓励种粮农民多产粮、产好粮,促进粮食的稳定发展与规模种植,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要求是:
  (一)坚持谁种粮、谁享受补贴,补给种粮的农民。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兑现给现种粮户,但转让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意见办理。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粮食的,补贴给现种粮户。不得将“农资综合补贴”变为“耕地补贴”。
  (二)严禁对未种粮的撂荒地以及渔业养殖、农家乐开发、竹木及花卉种植等非种粮农地进行补贴。
  (三)补贴向种粮大户倾斜。
  (四)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补贴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五)补贴兑现及时,保证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春耕生产。
  (六)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面积及补贴标准
  农资综合补贴的面积以2004年底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指扣除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面积和建设征用耕地、乌江电站淹没地等因素后的面积)、各乡镇上报的2009年实际种植面积为计算依据,根据县农业局提供的数据,结合我县2004年计税面积综合考虑,2009年农民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为66.42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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