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实行当年编报,次年实施。县后扶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计划、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水利局,待市级审批后,县后扶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直补人口如果发生变化,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发生变化的季度末月报县后扶办备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内的个别项目进行调整,项目实施的所在村、组应通过移民群众“一事一议”作出调整决定,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交通、水利等投资额度较大,因年度项目资金有限不能在一个年度内全面安排实施的项目,在有关移民村、组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实行集中安排、分期实施、逐村销号。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统计报表制度,分季度向县后扶管理机构编报后期扶持实施进度报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年的12月中旬,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后期扶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信息数据库及移民人口汇总统计表,报县后扶管理机构会审后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扶管理机构要建立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负责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实施后期扶持项目的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每年1月底前向市后扶办报送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监测评估费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后扶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后扶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对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质量、效果较好和移民群众满意的乡(镇),在安排县级以上有关后期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严肃后期扶持工作纪律,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