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结束半年内,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后期扶持项目验收前,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县后扶管理机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县后扶管理机构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审计情况、决算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应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并在工程所在地村、社进行公示,让移民群众广泛知晓。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后期扶持年度计划管理分为直补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市后扶办制定的格式编报。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后期扶持资金包干指标内,测算本行政区域年度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编制直补项目和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工程项目年度扶持资金应包含上年结转的项目扶持资金和因核减直补人口而增加的项目扶持资金。涉及其他国家投资的后期扶持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征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对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批复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后期扶持工程项目储备。后期扶持项目必须在完成前期工作的前提下申报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应在项目涉及的水库库区或移民安置区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提出异议,应核实清楚后再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