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深度要达到可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县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专业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50万元的,可以村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主,以分散农户为载体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捆绑成一个项目,以组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报县发改委会同县后扶管理机构转报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报县后扶管理机构会同县发改委转报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后扶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县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县后扶管理机构会同县发改委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市后扶办。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后扶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不以后期扶持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后期扶持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县后扶管理机构参与有关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审批机关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先行咨询评估再予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内容,确需变更内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推行项目法人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项目业主可委托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