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的要求和市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数量,以县为单位,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后期扶持规划。
第七条 后期扶持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相关资料,县后扶管理机构负责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经县后扶办组织会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后扶办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
第八条 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修改,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第七条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分为直补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直补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直补人口动态管理和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预留指标和核减指标管理的通知》(渝水后扶〔200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执行。前期工作经费取费标准按照行业规定提取,其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费,施工图文件设计费,咨询论证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