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保障移民群众利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彭水自治县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包含资金直补规划和项目扶持规划。
第四条 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后扶办)负责制定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管理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