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90%。
  (三)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
  (四)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因战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因公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6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4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
  八、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参加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住院补助可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自行制定。
  九、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因患重大疾病而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住院医疗费可在50%内酌情补助。
  十、红军失散人员、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当地职工医保管理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其他医疗保障待遇参照区、县(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抚恤优待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十二、抚恤优待对象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含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如下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减免床位费20%、护理费20%、手术费10%、检查费3%。
  十三、杭州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确定二级乙等以上、技术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医院作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指定医院。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