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90%。
(三)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
(四)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因战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因公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6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4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
八、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参加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住院补助可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自行制定。
九、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因患重大疾病而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住院医疗费可在50%内酌情补助。
十、红军失散人员、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当地职工医保管理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其他医疗保障待遇参照区、县(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抚恤优待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十二、抚恤优待对象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含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如下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减免床位费20%、护理费20%、手术费10%、检查费3%。
十三、杭州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确定二级乙等以上、技术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医院作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指定医院。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