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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拟订的《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落实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其现有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三、抚恤优待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财政预算。
  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可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组织参保,其职工医保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予以免缴。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其中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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