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税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略)
3、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4、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5、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6、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