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新闻发布会参照以上做法进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新闻发布会。2009年12月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要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管理下,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对外发布新闻、接受中外媒体采访。
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媒体不得派记者参加,不得刊发相关报道。
三、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新闻发言人1至3名,可由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和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为便于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可配备1至2名联络员。省直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应选择了解全局工作、熟悉新闻宣传的领导干部担任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重点负责对省直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市(州)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市(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直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业务培训。
建立新闻发言人备案工作制度。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省直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市(州)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进行登记备案,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进行调整的,须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市(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进行登记备案。
四、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水平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遵循“第一时间发布”、“谁处置,谁发布”、“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事发地政府在第一时间(特大突发事件2小时以内,重大突发事件3小时以内,新闻报道口径4小时以内)报告省委、省政府的同时,应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先以电话形式报告。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响应机制,规范新闻应急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和新闻发言人的骨干作用,发挥主流媒体的主导作用。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公开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和传言。重视加强互联网舆论的监测研判和预警预报,建立互联网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发布机制,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