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继续推进招投标监管体制制度改革和创新,完善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违法分包转包,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对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监管。大力推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记录公示处理制度。
(三)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矿产资源丰富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规减免或变相减免矿产资源费等行为。
四、加强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加强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的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08〕36号),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治理,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公务员绩效考核制,落实部门首长问责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贯彻执行意识、能力“席位”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提速提质提效。
(二)参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工作。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的决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行政,执法为民。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重点项目效能监察工作。各市州监察机关要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围绕项目实施、政府及其部门服务工作、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跟踪监督,促进行政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三)抓好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建设。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