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9〕31号 2009年3月3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092号要求,我省原计划在2008年底前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年扣缴税款30万元以上以及曾运用过各地自行开发软件的扣缴义务人(约1万户),但由于总局1.2升级版本变动大、定版时间延迟,面向纳税人的服务保障问题不明确等原因,原计划无法按时完成。现各方面推广应用条件趋于成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办发〔2008〕83号文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要求,决定自2009年起推广个税管理系统,力争用2-3年的时间将个税管理系统全面覆盖全省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扣缴义务人。现将2009年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年度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
个税管理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税务总局先行开发在地税系统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是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托,是实施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手段。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将个税管理系统推广运用列为所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强调,2009年底前将个税系统推广应用到年扣缴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此,各地要将推广应用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工作,确保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推广应用的原则、目标要求和时间安排
总的原则是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建立全国统一的个税管理系统。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全国统一的个税管理系统的应用范围。
目标要求和时间安排:2009年底前将2008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30万元的单位全部纳入推广应用个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扩大试点范围。推广进度一般要求:第一季度完成10%,第二季度应达到30%,第三季度达到60%,第四季度完成全部任务。
为了确保系统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从2009年1月1日起推行使用全国统一的个税管理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同步推广应用),各地自行开发应用的相关软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