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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人民法院依规定予以解散的。即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六)其他依法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算信息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工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逐步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算纳税申报制度。

  (一)清算期限。企业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清算确认。企业在进入注销登记前须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核准程序,企业如已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15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报送相关清算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清算检查确认清算所得,在企业依法办理结清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清理相关税务票据等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企业清算要求。对清算企业要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注销检查时,应检查的内容:各类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是否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对债权债务税务的处置情况;企业的清算所得是不是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地税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

  (四)企业清算后续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处置。清算结束确实暂无法处置的资产,应由股东或股东授权的清算组织委托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保管或处置,并将待处置资产清单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查。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建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列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以落实税务管理员职责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要做好设立、登记各类管理台账的考核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对各类台账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自动生成,动态更新,提高信息化管理考核水平。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信息的登记、变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备事项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类表报的审核工作;各类管理台帐建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续管理的跟踪管理情况等。具体由设区市或县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施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较重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附件一:
  跨年度确认所得项目台帐

  企业名称:                                单位:元

     所得项目

    

所得额

年度

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债务重组所得

捐赠所得

合计

合计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重

确认所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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