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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列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三)对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的管理。

  1.了解减免税期间与期满后企业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审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掌握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

  2.列入企业所得税跟踪分析监控重点,发现异常列入日常检查对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特殊事项管理。

  (一)加强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1.要求企业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对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后续管理报备资料连同年度企业所得税一并申报。未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报备相关资料的特殊事项,税务机关可不予采信。

  2.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加强对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并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报备资料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责令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3.科学采集企业特殊事项报备信息、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建立企业综合管理信息。

  (二)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且价值较大的管理。

  1.掌握和分析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方案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业务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事项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2.密切关注纳税人重大会计事项调整对所得税税基的影响,加强对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资产计价、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台账。

  (三)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事项的管理。

  1.建立企业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等特殊事项报备制度,要求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信息及资料。

  联单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2.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对被吸收合并、兼并的企业,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清算,加强对资产增值、亏损额及其弥补亏损的管理;对分立企业,加强分立后财产损失分割、亏损额划分,以及历年欠税等涉税事项的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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