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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分级监控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分层级管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二)监控管理。税收管理员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基管理、监控分析、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等工作。

  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按月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对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变化异常的,应查找原因,提出征管建议,并对征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月预缴是指被列为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定期评估是指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每年的纳税评估不少于一次。汇算清缴结束三个月内,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对本级重点税源管理企业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担任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

  (二)从事税收管理或税收稽查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有较高的税收政策业务水平;

  (四)熟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可采取组织抽调、竞岗等方式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

  对于确定为设区市局以上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表现突出的,可以在提拔任用、学习培训、绩效考评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节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管理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行业预警值管理、行业规范管理和行业评估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相对集中管理是指在税务分局、所指定具有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业预警值管理是指:按行业设定预警值,预警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额的比率。查账征收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额的比率低于预警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约谈,对发现异常又无法说明或解释原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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